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材料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无适用收回国有土地后安排的。
无属村民留用地划拨的提供
无由土地测绘所提供。
无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复印件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或通过“封开政务通”微信平台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县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二)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
申请人向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窗口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六)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县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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