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全程公开现场演示
千龙网讯以后到北京二中院申请案件执行立案后,当事人再也不用为案件执行到什么程度,法官是否尽职、尽责、尽力去执行等问题而担心、猜测。3月10日,随着二中院案件执行公开查询系统的正式启动,当事人可通过触摸设在二中院当事人接待大厅的案件执行公开查询触摸屏以及通过向执行法官拨打电话、查阅案件执行卷宗等方式,随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知悉执行法官何时做了哪些具体执行工作。进一步接受社会对执行员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长期以来,案件执行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便于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中院他们在严格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十个公开要求的同时,结合案件流程管理,对已有的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制度和摇珠委托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同时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措施。
案件执行全程公开体现为对案件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和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准予立案后,执行法官即及时向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分别发放《执行风险须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须知》、《执行案件案外人须知》。案件执行法官要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并在执行通知中载明法官姓名和办公联系电话。案件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要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的,要告知被拘留人或者被罚款人享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程序;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的执行标的物,由二中院采用公开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评估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并在拍卖会举行之前,将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当事人。拍卖、变卖结束后,要将有关情况填写制式表格告知双方当事人;二中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迳行予以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决定对案件中止执行的,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要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阐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案件承办人要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对案件终结执行的,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二中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特别设计了一套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电子网络系统。在院立案大厅及当事人接待大厅内设立电脑触摸屏,除法律禁止和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不向社会公开的有关案件执行信息外,将执行标准、主体、听证、进度、标的物处理、中止执行情况等由立案至执行结束每个阶段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信息逐一输入系统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开放。按照系统设计要求,案件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填写包括:原审案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立案案由、申请执行标的、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执行案件承办人员等案件基本情况。执行过程中,要在作出具体执行措施后,及时填写案件执行程序及实施时间、具体执行措施及作出该措施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异议情况及审查情况等相关情况。在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填写已执行标的数、未执行标的数、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等案件执行结果的相关情况,中止案件还需要说明中止原因、时间等相关情况。针对中止执行案件容易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社会焦点问题,二中院在对2001年12月20日以后中止执行的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开查询电子网络系统,并在系统内设置红色警示标识,对已中止执行一定期限的执行案件进行提示,督促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继续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已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中止案件,在中止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上进行公示,督促执行法官及时恢复执行。
该查询系统2003年10月投入试运行后,二中院针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了改进,当事人在点击立案日期或案号后,即可查阅到相关信息。目前已完全可以满足公开查询要求。此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还可查阅、抄录、复制2003年11月1日后结案归档的执行案件卷宗(正卷);执行庭、执行工作管理办公室分别设立公示电话,接待当事人查询案件执行有关信息及情况。
为确保执行全程公开一系列举措落到实处,二中院专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及《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电子网络系统录入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案件执行法官将上述执行工作各环节及时录入到公开查询系统内,以实现社会和法院内部共同对案件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二中院执行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怀勤介绍说:执行工作,不仅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更是裁判结果得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维护的重要保障。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对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决好执行难问题,规范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法院干警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和制约。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可以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形成压力和动力,提高执行官素质和执法水平,并促进执行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是实现当事人知情权、维护当事人行使对案件执行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有力保障。可以消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合理怀疑,赢得信任和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也是民主与法制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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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到案件查询系统查询有关案件信息?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2全国案件诉讼查询,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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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接受公开审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国家妈咪、个人隐私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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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案件编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2法院执监字与执督字区别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执行督促指在当事人发现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有财产而不执行或者超过法定执行期限(6个月)时,就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督促的请求,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