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非此则不构成本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什么含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情节严重、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等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有以下几点:
1、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界限。两者的表现形式可能相同,扰乱了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的秩序,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国家和社会是否遭受严重损失。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如下:
(1)前者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组织;后者侵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的;后者可以单独进行。
(3)前者不限于暴力和威胁;后者采用暴力和威胁。
3、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之一。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本法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种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种犯罪的主体客观上非常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种犯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了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和科研秩序。
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客体要件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这里的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具体地说,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主要是聚众进行的,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包括3人进行扰乱。所谓扰乱,是指冲击、哄闹军事管理区域,使用区域出现混乱不安之局面,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军事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训练基地等哄闹骚扰;有的殴打、辱骂军事管理人员;有的封锁要道、路口;有的强行截断电源、水源等等。
本罪不仅要有聚众扰乱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并致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主要是指造成军事指挥机关无法指挥,军事单位的人员、车辆、舰艇无法通过,飞机无法升降,作战、训练、戒严、战备、教学、科研、生产、抗洪、抢险、救灾等军事管理区的工作无法开展。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纠集人数多、规模较大的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伤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政治影响的等等。
三、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如果情节轻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那些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了犯罪。
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包括:妨碍公务罪。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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