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54:43 316 人看过

关整例调通于基于调整比比险工征作保金征好工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杜保[1998]27号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号),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今年7月1日起,各地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向企业和广大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三、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失业保险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1998]182号)的规定,尽快办妥移交工作。凡仍未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8]42号)的市、县(区),要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实施粤府[1996]42号规定。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缴费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缴费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即200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二、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023-06-09
    83人看过
  • 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现就各地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布范围。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季或按月定期公布统筹地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情况。二、公布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应征缴额、实际征缴额(不含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收缴率;社会保险费增收额、增收率;欠费回收金额、回收率等。以上数据要以各地的财务、统计报表数为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公布方式。各地要选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要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与新
    2023-06-09
    323人看过
  •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46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各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同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调低1个百分点。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
    2023-06-09
    49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2001]28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总工会: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为“两个确保”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证,是巩固“两个确保”的关键。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两个确保”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该参保不参保,该缴费不缴或拖缴、欠缴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已直接危及到“两个确保”成果的巩固。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请相关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承担
    2023-04-25
    32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宁波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号:甬劳社工伤〔2007〕53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2007-4-4实施日期:2007-4-4废止日期: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甬政发〔2007〕24号),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生育保险平稳运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做好向参保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法征收,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二○○七年四月四日
    2023-06-07
    479人看过
  •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计发基数和待遇的通知
    中劳社[2005]26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分局(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2005]23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计发基数和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根据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要求,市政府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4元/月后,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随之由原来的450元/月调整至574元/月。二、调整失业保险计发待遇。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计发的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按新基数计发,由原来的364元/月调整为459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缴交综合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保持3%不变。三、本通知由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2023-06-09
    280人看过
  • 关于做好灾区水毁耕地复耕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我省遭受的超百年一遇特大洪水,造成全省水毁耕地达35.52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3%,其中冲走耕地1.73万公顷、积水耕地25.60万公顷、沙压耕地8.19万公顷,涉及1424个村,占全省村总数的9.5%。对此,灾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采取措施,整治水毁耕地。计划到今年春耕前可复耕27.79万公顷,占水毁耕地的78.25%。尚有7.72万公顷耕地无法复耕,占水毁耕地的21.75%,涉及585个村。尽管水毁耕地严重的地方,对土地复耕和解决受灾农户无地种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水毁耕地整治复耕难度大,所需资金不足,加之去年春季绝大部分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搞完,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使调整耕地工作难度仍然较大。为切实做好灾区水毁耕地复耕和调整工作,妥善解决灾区人民生产生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把水毁耕
    2023-06-10
    428人看过
  • 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新《保险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
    2023-04-23
    110人看过
  •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国家和我部有关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
    2023-06-07
    50人看过
  • 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劳部发(1995)113号标题: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颁布日期:1995年2月28日实施日期:1995年2月28日终止日期:类别:干部保险福利颁布单位: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内容: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以下简称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作用,做好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争取在这方面做出成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两项改革试点过程中分流的富余职工和出现的失业职工,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运用失业保险基金,
    2023-04-23
    16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社字[1998]95号发布日期:1998-9-11执行日期:1998-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对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纪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
    2023-06-06
    133人看过
  • 徐州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为减轻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负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下降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为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比例降低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二、缴费比例降低方案1、由于8-10月份三个月的实际征缴期已过,在保证落实省规定降低缴费比例时间前提下,我市决定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在省规定已经降低基础上进一步下调,确定为1%,其中单位为1%、个人为0%;2、2014年2月至2015年
    2023-05-29
    71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控基金上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1996]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控,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全额转入积累基金,积累基金的80%暂存放在当地,20%上缴省集中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主要用于退休高峰或者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做好上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1996年各市、县应上缴省集中管理的20%积累基金,暂按1995年省财政厅、劳动厅核定的各地上缴省级后备基金基数进行预结,年终按实结算。二、1995年底前部分市、县欠缴的省级后备基金,要按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精神,尽快足额补缴。三、要切实加强积累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需
    2023-06-09
    477人看过
  • 关于做好重点镇规划编调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省农垦局:为进一步促进重点小城镇健康发展,提高建设水平,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对重点镇规划进行编调,目前规划编调工作已经开始,现将规划编调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重点镇规划编调工作情况针对重点镇普遍存在规划水平低,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情况,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共同到小城镇调研,制定了重点镇规划编调工作方案。在省级财力紧张的情况下,筹措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支持50个重点镇做好规划编调工作。为尽快启动规划编调工作,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重点镇规划现状进行了评审,明确了重点镇规划编调任务。2003年2月11日,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召开了全省重点镇规划编调工作会议。会上,公布了专家评审意见,根据规划任务量确定了财政补贴资金,重点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初步协议40份;另有4个由外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项目,须将项目原规划合同书报送省建设厅确认,在规划编制完成通
    2023-04-22
    26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哪些?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30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
    • 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调整,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调整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再次调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再次调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4
      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怎么调整?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1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1、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直接百度查阅 2、停工留薪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