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1、仲裁程序快捷、高效:首先,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积案严重,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裁决专业化水平较高: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3、不当干预较少: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是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里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做出。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据自己意愿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避免了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4、当事人自主权较大:首先,在是否仲裁的问题上,法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其次,在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问题上,当事人自主决定,增加了对仲裁结果的信任程度。再者,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上,当事人可以取舍,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不但解决了纠纷,而且不至于激化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5、仲裁保密性强: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只要没有特别的规定或约定,仲裁的进行均不对外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6、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缔约的14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只在本国领域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是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缺点:1、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2、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由于仲裁程序的规范化,造成申请仲裁的费用过高。3、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样过分的约束,使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非关键性内容的欠缺而导致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4、社会上对仲裁法宣传不够,使得人们对仲裁的了解程度远不如对诉讼的了解程度,因而容易使人们产生思维上的定势:有了争议和纠纷就去找法院。同时,仲裁进行之中或裁定作出之后,仲裁机构的强制权力有限,强制程度弱化,容易使人们产生对裁决效力的怀疑。
一、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第237条和第274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院也不予执行。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院也不能执行。
第三,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律法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进行,必须正确适用律法。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裁决行为的。
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裁决的行为,则是违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院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
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第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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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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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仲裁和诉讼有什么优缺点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2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传统方式。他们分别通过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实施了自己的职能。两者独立,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关系,没有高低之分。其中,无论是以裁决、判决还是裁决结案,其有效的法律文件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在实施职能时,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相互拆除或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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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之间的关系是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4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传统方式。二者分别通过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二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二者中,无论以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诉讼",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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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91、自愿性 2、专业性 3、国际性。 4、灵活性。 5、保密性。 6、快捷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7、经济性。 8、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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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诉讼费标准,涉外仲裁诉讼费用多少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52。涉及财产分割的,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7、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1。勘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6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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