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与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8:30:28 313 人看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包括: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三个月试用期是签几年合同

三个月试用期通常需要签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1、依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关系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二、劳务公司裁员能得到补偿吗?

劳务裁员没有补偿。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解除后,如果在劳务关系中有约定,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没有补偿。

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

1、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包括: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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