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且确有理由的;或者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
一、执行中止后还能恢复执行吗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发现其有执行能力或可执行财产之后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二、什么叫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
2、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六十日。
总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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