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一部细化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先是总则、接着进一步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规划、执行方案以及如何调整的有细化规定、然后到决算以及很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层面的监督,最后是附则。
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路
综观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现状,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是多家管理的条块分割的局面难以打破;二是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捆在一起的这种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必须解决这些主要矛盾,才能真正管理好社会保障基金,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总的改革目标是,建立起以组织建设为重点,制度建设为保障,机构完整、制度健全、工作高效、统一协调、方法简便、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具体来说,需迫切实现的目标有两个:
(一)实现政事分离
解决基金管理体制上的问题,除了改变多头管理的问题外,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克服政事不分,职责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项职能相互配合制衡的机制的问题。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政府的要求,着力抓好四个方面:一是政府不应该管的事一定不要管。二是政府应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三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四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当前实现政事分离,需要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坚决地脱钩分离,无论在机构上、人员上、基金上、管理费用上,还是在业务上,都不能再保持过去那种从属关系,要坚持和帮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真正独立、有真正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单位。
2.政府要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3.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保制度改革的目标,推动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发育和成熟,并通过立法和政策形式规范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2]
(二)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
1.统一管理
管理上的统一需要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职责关系的理顺,同时还需要有现代的技术设备和高素质的人才做保证,这是改革的主攻方向,但需要采取更为现实的步骤和缜密的方案。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并提高征缴率。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核实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将合法收入纳入其中,改变目前的缴费基数大大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的状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还要考虑如何使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个人帐户积累基金通过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2.统一资金
就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应当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有条件的还应实行统一的个人帐号。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可分别设帐,但基金在项目之间应能够融通。在实行省级统筹以后,资金应在省级统一运作,从而消除基金切割、缺乏调剂的状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各种筹集资金方式都将有计划、分步骤进行。这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
3.统一制度和政策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都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实现统一,包括基金的收缴、支付待遇等在内,各自都应在统一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调整。鉴于我国各自情况的差异,统一制度应设定上限和下限,有一定弹性幅度,但原则规定必须全国统一。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要有效衔接,地方政策可以在中央所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变动,但不能各吹各的调。社会保险项目的政策规定,要相互平衡、相互协调,同时界定清楚。改变相互包容的状况。
4.统一立法
这里是指国家立法。除了社会保险法外,社会保险各项目也要实行统一立法,以便依法规范各地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地方立法也应遵循国家立法原则办事,使全国形成一个纵向和横向的、相互联系彼此促进的法制网络。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做好普法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眼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基金是支撑这张安全网的强大物质基础。所以,改革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分重要。
注释:
[1]周顺明:《社会保障预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版,第287页
[2]齐海鹏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62页。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2}刘钧:《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3}周顺明:《社会保障预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版。
{4}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许琳主编:《社会保障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永贞)
出处:《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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