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预算法的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9:20:32 5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一部细化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先是总则、接着进一步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规划、执行方案以及如何调整的有细化规定、然后到决算以及很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层面的监督,最后是附则。

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路

综观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现状,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是多家管理的条块分割的局面难以打破;二是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捆在一起的这种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必须解决这些主要矛盾,才能真正管理好社会保障基金,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总的改革目标是,建立起以组织建设为重点,制度建设为保障,机构完整、制度健全、工作高效、统一协调、方法简便、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具体来说,需迫切实现的目标有两个:

(一)实现政事分离

解决基金管理体制上的问题,除了改变多头管理的问题外,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克服政事不分,职责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项职能相互配合制衡的机制的问题。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政府的要求,着力抓好四个方面:一是政府不应该管的事一定不要管。二是政府应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三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四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当前实现政事分离,需要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坚决地脱钩分离,无论在机构上、人员上、基金上、管理费用上,还是在业务上,都不能再保持过去那种从属关系,要坚持和帮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真正独立、有真正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单位。

2.政府要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3.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保制度改革的目标,推动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发育和成熟,并通过立法和政策形式规范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2]

(二)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

1.统一管理

管理上的统一需要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职责关系的理顺,同时还需要有现代的技术设备和高素质的人才做保证,这是改革的主攻方向,但需要采取更为现实的步骤和缜密的方案。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并提高征缴率。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核实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将合法收入纳入其中,改变目前的缴费基数大大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的状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还要考虑如何使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个人帐户积累基金通过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2.统一资金

就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应当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有条件的还应实行统一的个人帐号。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可分别设帐,但基金在项目之间应能够融通。在实行省级统筹以后,资金应在省级统一运作,从而消除基金切割、缺乏调剂的状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各种筹集资金方式都将有计划、分步骤进行。这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

3.统一制度和政策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都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实现统一,包括基金的收缴、支付待遇等在内,各自都应在统一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调整。鉴于我国各自情况的差异,统一制度应设定上限和下限,有一定弹性幅度,但原则规定必须全国统一。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要有效衔接,地方政策可以在中央所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变动,但不能各吹各的调。社会保险项目的政策规定,要相互平衡、相互协调,同时界定清楚。改变相互包容的状况。

4.统一立法

这里是指国家立法。除了社会保险法外,社会保险各项目也要实行统一立法,以便依法规范各地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地方立法也应遵循国家立法原则办事,使全国形成一个纵向和横向的、相互联系彼此促进的法制网络。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做好普法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眼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基金是支撑这张安全网的强大物质基础。所以,改革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分重要。

注释:

[1]周顺明:《社会保障预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版,第287页

[2]齐海鹏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62页。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2}刘钧:《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3}周顺明:《社会保障预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版。

{4}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许琳主编:《社会保障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永贞)

出处:《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费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
    2023-04-24
    42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
    2023-04-24
    42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颁布部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日期】1997.03.14【实施日期】1997.03.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四条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五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第六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
    2023-05-29
    4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
    2023-04-24
    46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上是国家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工资,但在国企工作并不代表当事人就是国家公务员了。不过,司法
    2023-03-25
    9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023-06-06
    49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费
    词条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保险费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第68条的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9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96条的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73条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7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76条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8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52条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0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