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救济途径。除行政复议外,针对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还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这一司法救济途径。原则上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在两者之间自由选择的。
但在救济途径的选择时,我们需要注意复议前置这一类特殊情况,以便能够及时准确采取正确的救济途径。那么复议前置究竟有何特殊之处呢?
一、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复议前置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第四十四条可知,我们所说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价格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的审理工作,它是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的法定程序。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复议前置设立的目的
看了上述复议前置的规定的几类情形,肯定有小伙伴好奇,为什么要设立前置的复议程序呢?
首先,复议前置有利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一旦下级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纠纷,由上级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而且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处理解决这类案件需要专门的知识,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这些行政争议得以及时解决。
再次,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行政案件数量大,复杂程度不一,确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原则,可以使大量的这些行政案件解决于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可以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经过复议仍解决不了的行政争议案件。
最后,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相比,较短的复议期限、简易的复议程序,使得行政相对人在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纠纷时可以进一步节约救济成本。
因此,行政案件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节省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当然,当咱们在面对行政纠纷时,更应当注意复议前置这一特殊情况,从而准确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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