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培期间出医疗事故怎么办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以极可能是自己的责任啦。
二、医疗诉讼中医院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则精神,作为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单位应承担的举证内容。作为医方一旦成为医疗纠纷案中的被告,应提供哪些有效、能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11项内容: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3)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5)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7)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8)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的检验报告;
(9)对尸检的病理解剖报告;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指定医院看病?
(一)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指定看病),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而且,指定的医院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指定医院就有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的机会,使员工权益受损。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区,指定医院在B区)。因此,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而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应属于员工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
(二)当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况,这样的指定是有效的。
(三)单位可以通过报销看病交通费、提供医疗津贴等福利项目,并规定,只有去指定医院就诊才有这些福利,引导员工去指定医院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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