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勘验是否必须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03:08 149 人看过

需要,勘验是法院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以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行为。司法勘验、检查的法定实施者主要包括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这一特征决定了司法勘验、检查的基本主体是诉讼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侦查、公诉、审判人员。无论案件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否熟悉某类检查,都需要通过实施(或主持)实施司法勘验、检查,获取必要的证据。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2、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3、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6、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7、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8、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9、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2、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同时使用现场执法取证仪。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3、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4、现场走访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5、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等,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6、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7、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移交时,处警民警还须出具“抓(查)获经过”。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规定将警情录入《协同办案系统》。

警情处置方法在任何的突发事件当中都是通用的,只不过有些民众可能对于不属于警察管辖的事情也会报警,那就要求接警人员必须要详细的对这一情况告知报案人。至于警情处置方法当中的一些详细性的规定,其实这是对警察人员在工作上的一种规范性的约束,高空坠物也可通过警察确认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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