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9:44:06 166 人看过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民法典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民法典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民法典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

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民法典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关于合同义务群的体系构建,目前学理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对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其中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有附随义务,关于附随义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按其发生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1〕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保护第三人义务等等,应该讲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群的基本框架,与我国民法典有关义务群的规定基本吻合。相对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坚持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的契约关系的合同义务体系而言,即合同义务仅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而别无其他义务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表明了合同义务通过实践的检验实现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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