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能否征用村民耕地?
村委会无权实施征地行为,只是能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国家征收土地的,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主体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来决定和实施的。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征地的。
二、征用土地的程序是哪些步骤?
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②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③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④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⑤公告征地裣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⑥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
①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一并上报。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及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予以公布,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及供地方式等,按建设项目实行供地。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采用招标、拍卖以外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手续。
④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村委会有权利截留征地补偿款吗
1、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2、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3、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4、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一般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村集体,村民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承包土地,但是获得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土地的产权,村委会是有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对于村委能否征用村民耕地的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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