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医学研究权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对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行研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权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应受到保障,这也是正常进行医疗服务活动的基础。
三、特殊干预权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需限制患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殊干预权;
四、诊疗权诊疗权是指执业医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为恢复或维持患者健康提供诊疗的权利,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诊疗权主要包括: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诊疗权和紧急诊疗权。
2、什么是医务人员的特殊干涉权?
如前所述,特殊干涉是医师的一项特殊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师应对患者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从临床医学角度来讲,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一、患者拒绝治疗
一般情况下,患者有权拒绝治疗,但这种拒绝必须在患者有理智决定、法律允许、医生讲明利害之后,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如果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或是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作出的,经治医师就应行使特殊干涉权。在患者恢复平衡状态时进行充分耐心说明,或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亲属等进行联系沟通,征得理解、同意医师的意见或主张。但需要避免不作任何的解释而实施强迫治疗。需要指出的是,患有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治疗的患者,原则上患者没有知情同意权。发现传染病患者的经治医师,可以实施特殊干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患者进行隔离和限制,强制治疗。
二、善意隐瞒病情
患者有权获悉有关自身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信息,医生也应该对患者讲真话。但一个后果严重的诊断或预后被患者知道后可能会影响治疗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不告诉患者或暂时隐瞒,但应对其家属讲明真相。
三、必要的行为控制
对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患者,如艾滋病、麻风病等烈性传染患者,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依法通过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强迫患者住院并接受治疗。
四、人体实验性治疗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但一些高度危险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如渴望通过虽有高风险但也可能有很好疗效的实验,使疾病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得以痊愈;或纯粹出于经济目的等,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患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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