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0 23:41:37 201 人看过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等事务的合同。它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特定、标的特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行纪合同的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行纪人。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主体限制是什么?

行纪合同的主体限制主要体现在行纪人的身份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只能是具有委托代理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行纪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行纪人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行纪合同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行纪人主体的特定性、标的的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委托人承受、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等。而行纪人的身份限制主要体现在行纪人的年龄、身份、资质等方面。在签订行纪合同时,必须确保行纪人具备上述条件,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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