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未遂问题研究——兼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9:30:28 424 人看过

【论文摘要】:犯罪形态是受贿犯罪中的重要问题。目前,关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尚存争议,本文拟从对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以及对受贿罪侵犯客体的分析论证出发,分析受贿犯罪的既遂条件。提出受贿犯罪成立既遂的首要条件是实际取得财物,在此基础上,收受型受贿和斡旋受贿都应该分别根据法律规定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和请求”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其中对收受型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成立条件,本文持承诺说”,意即行为人一旦收受财物并承诺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为更好的维护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参照国外立法例,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消除学说界以及实践中分歧的根本之途。【关键词】受贿罪;未得逞;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受贿罪也具有犯罪的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受贿犯罪的既、未遂形态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之一,如何认定犯罪的既、未遂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可见,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主张构成要件说。[1]但在理论上,对未得逞”仍存在很大争议。除通说外,还有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指没有达到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如果将犯罪未得逞”理解为犯罪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意味着犯罪未遂与既遂完全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认识,而同一行为可能是由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将犯罪目的作为标准,可能导致主观归罪。如果将犯罪结果是否实现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注入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等有些犯罪的成立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规定相违背。将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犯罪既未遂的标准虽然是通说,但我们不能不说犯罪构成学说本身就存在晦涩之处。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并非同一个罪中完成形态的标准。何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深究下去,似乎又要重新回到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各个因素如主观目的、犯罪结果等是否完全齐备的问题,因为犯罪的既未遂在主观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的行为方面均没有差异,同时,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以犯罪的既遂为模式,构成要件说的观点让人怀疑是将犯罪构成与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既遂模式相混淆。笔者认为,考察犯罪是否得逞,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首先应考察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因为从词义上看,遂”的基本意思就是顺”、如意”;此外,从客观方面考察,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社会危害性有没有发生。法律上规定危险犯、举动犯、行为犯等犯罪正是由于不管这些犯罪有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已经有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即受到刑法保护的某种利益或者社会关系受到了侵犯。在下文中,笔者将讨论受贿犯罪中的既未遂问题,基于以上论述,笔者在考察受贿犯罪的既未遂问题时,将不再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来考量具体的犯罪是否符合完全的构成要件。二、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受贿犯罪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总结起来,受贿罪有四种不同的构成形式:(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的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的受贿犯罪(索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的受贿罪(收受型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的受贿罪(斡旋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04: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未遂相关文章
  • 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条件,本文从当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受贿罪的本质,解决的办法等几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我国刑法界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行为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在斡旋受贿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论处。而在一般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为他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都构成受贿罪。很明显,法律的这一规定,为行为人收受贿赂留下不受刑
    2023-06-12
    376人看过
  •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如何处理,与犯罪未遂有没有联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管见,诚望与专家学者共同研讨。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023-06-03
    140人看过
  • 股票、期货受贿犯罪问题研究
    --对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不同看法【正文】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司法实践中10类新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了认定,其中有2类都与股票、证券受贿犯罪有关。笔者根据《意见》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干股的认定所谓“干股”,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通过继承而获得,有的是通过赠送而获得,有的是通过受贿而获得。显然,前两种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后一种则是非法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问题,正是指的后一种。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
    2023-06-11
    152人看过
  •  索贿的目的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取财物。多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来索贿。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取财物。多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能 否 索 贿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是被明确禁止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向他人提出要求,并希望对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这种行为虽然不符合
    2023-09-09
    441人看过
  •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理解及案例分析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汝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4年1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于200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剑兰、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8日6时许,汝州市小屯镇宗庄村的牛玉利(另案处理)与本村牛海龙家因宅基地的出水问题引起打架,牛玉利将牛海龙的妻子卫中果打成重伤,后牛玉利被逮捕羁押。被告人王某是现场目击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证言,牛玉利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后,牛玉利的亲属找到王某,让王为牛玉利开脱罪责,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开庭审理过
    2023-04-20
    361人看过
  • 受贿罪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廉政建设。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问题,目前学术界仍有较大争议。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即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因此,受贿罪是一种“意图犯”。客观要件说有两个分支:一种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实际上是否已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可以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这几种观点都值得商榷。首先,应该肯定,按主观要件说,可以把那种意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还未来得及实施或因某种原因未能谋取到利益的情形,纳入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这对
    2023-06-03
    382人看过
  • 非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一、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根据刑法通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
    2023-03-22
    296人看过
  • 受贿罪是指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自己的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
    2023-08-11
    463人看过
  • 贪污罪中索贿是否必须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
    贪污罪中索贿需要为他人谋利。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2023-07-08
    216人看过
  •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
    [案情]2004年起,被告人徐红金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人事、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工作。2004年5、6月间,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陆来到鄱阳,欲购买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刘海陆找到被告人徐红金,询问了土地出让有关政策及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情况,徐红金作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8月份,刘海陆再次找到徐红金,要求徐红金在土地评估之后,徐红金提供了土地分类、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的有关情况。因鄱阳县农机公司经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04年9月份,刘海陆通过竞买购得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十余天后,刘海陆来到鄱阳,找电话叫被告人徐红金到鄱阳镇饶州大酒店刘海陆住处,刘海陆将事先用牛皮纸袋装好的四万元现金送给了徐红金,并说感谢徐在期购地过程中帮的忙,还要求徐在土地过户及日后其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2005年11月、2006年3月,
    2023-06-11
    434人看过
  • 受贿罪中如何判定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和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认定标准。商业受贿罪如何认定商业受贿罪在《刑法》中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此罪,需要犯罪行为满足以下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7-04
    411人看过
  •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
    2023-06-11
    364人看过
  • 为何“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对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理解应该理解为,犯罪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即可,而不需要具有具体的危害结果。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而这种非法的利益是违法国家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广义的有国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据此具有非法意图就可以理解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可以进行定罪处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是什么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谋取的利益本身不合法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即内容不正当,如意图获取法律禁止的利益;二是虽然利益本身正当,但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
    2023-07-01
    446人看过
  • 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基础问题
    二战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贿赂犯罪呈现跨国蔓延的趋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同年12月,该公约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国际反腐败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为了纪念该公约的签署、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联合国将每年的12月9日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公约》共71条,分为8章。其前3章就公职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定义及对策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66条“争端的解决”第2款予以保留的情况下,批准了该公约,同年12月14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一、商业贿赂犯罪概念之厘清2006年1月6日,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胡*涛总书记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要
    2023-06-03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

    #犯罪未遂
    相关咨询
    • 受贿罪是否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论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3
      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385条 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
    •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掌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示,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
    •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16
      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利。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多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
    •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
    •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包括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该如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从本质上来讲,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受贿人之所以有条件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