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征地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和听证制度。征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和听证制度。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和民告官的重要途径;民事诉讼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和听证制度则适用于土地征收纠纷中需要协调或听证的情况。
1、征地纠纷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1)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2)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其处理方法无外乎是协调解决或者是征地纠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都是协调解决,而进行协调处理的时候显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的就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这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就是去法院进行诉讼了,在诉讼中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应材料,好保障自己的权益。
征地补偿裁决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征地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裁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如果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进行维权。
2. 补偿标准:根据《征地补偿条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依据当地市场价格评估,并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户的实际情况。
3. 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补偿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4. 裁决结果:如果当事人对征地补偿裁决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在征地补偿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遇到不满意的结果时,依法维权。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听证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对于征地补偿纠纷,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听证制度可以让失地农民在征地审查报批中发表意见、了解案情,是征地纠纷处理的重要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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