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鉴定机构来看,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机构相同,都是由民间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则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且必须是先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方可适用该标准对工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从赔偿标准体系来看,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而工伤的赔偿金额计算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二者的计算方法完全不一致。例如江西的一位伤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该伤者属于城镇职工,则其工伤伤残待遇按照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假设该职工工资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651元年计算,其伤残待遇为39651元年1218=59476.5元;而一般人身损害按《人身损害解释》赔偿,五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伤者未超过60周岁,则赔偿20年的60%,伤者可以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9860元年20年60%=238320元,二者相差4倍之多。正因为有这样的差距,《工标》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比《道标》要更加宽松:二人伤势相同的情况下,适用《工标》所得到的鉴定结果比适用《道标》往往要高。这样一定程度也能缩小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伤残赔偿金额的差距。但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如果适用《工标》来定残,再适用《人身损害解释》计算赔偿金额,必然会出现高伤残等级与高赔偿标准同时存在的不均衡情形。
(3)从赔偿主体上来看,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同。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都是由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但那是基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未投保,其本身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的赔偿主体是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其依据的是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本身并不是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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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鉴定和事故伤残鉴定的区别?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9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