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09:22:41 296 人看过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出售留置财产,优先从价格中赔偿。

留置权无法成立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成立留置权: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

2.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4.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若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而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5.留置财产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6.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上一般的、普遍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为基本的社会义务。债权人留置动产若与此相冲突,则不得成立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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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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