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事项有哪些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即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东出资证明的作用
股东出资证明有如下作用:
1.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如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股东签发正规的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制约手段,股权变更时必须由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方可转让,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的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所顾忌。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新型企业制度,这是时代的脉搏,经济发展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
三、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
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2.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
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4.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n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公司名称;\n(二)公司成立日期;\n(三)公司注册资本;\n(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n(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n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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