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权滥用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55:06 332 人看过

(一)把刑事拘留作为索要赔偿的手段。此种情形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尤为突出。为了促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防止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案发后,公安机关往往先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再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二)不属法定情形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三)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主要表现为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侦查认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提请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就撤案。

相关知识:如何完成刑事拘留措施

(一)公安侦查人员应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意识,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转变执法观念,坚决摒弃“反正犯了罪,多拘几天算不了什么”的错误观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感,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应建立严格的拘留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批准拘留前,要认真听取案件汇报或书面审查案卷,做到严把拘留关。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把着眼点放在延长拘留期限、撤案、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以及转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

三是建立错拘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领导及主办人员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从而有效遏制刑事拘留权适用上的不当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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