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豫国税函[2008]223号
发布日期:2008-5-29
执行日期:2008-5-2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V1.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1.0”)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传输数据项的要求,税务总局开发了“电子数据传输出口退税子系统V2.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2.0”),2008年5月已在全国部署升级。现将传输系统升级后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时间
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三部分从2008年6月1日启用。自2008年6月1日起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部分的数据需在传输系统V2.0中上报,传输系统V1.0的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部分数据上报停止使用。同时,自6月1日起,扩大传输数据项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将通过传输系统V2.0下发,传输系统V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停止使用。
各市局信息中心传输系统V2.0系统管理员要在6月2日前按照《传输系统V2.0用户权限设置办法》(见附件)为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人员设置用户和操作权限。
二、传输系统V1.0和传输系统V2.0并行时间
因6月1日之前通过传输系统V1.0上报的数据,仍需通过传输系统V1.0下发,传输系统V1.0和传输系统V2.0需并行一段时间。并行期间,各地传输系统V1.0只进行代理出口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数据接收和导出的操作,代理出口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的上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下发则通过传输系统V2.0进行。
并行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自7月1日起,传输系统V1.0完全停止使用。
三、工作要求
各市局业务、技术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各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及时上传、接收。传输系统V1.0和V2.0并行期间,要按照正确的数据传输范围使用系统。系统升级后,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规则维护等工作原则上仍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45号)执行(通过传输系统V2.0上报数据不再采用文件夹方式,改用系统菜单方式)。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升级通知
49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
62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6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36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49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439人看过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而从广义上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 出口退税对外贸公司的一种补贴政策,按照出口货物的成本价... 更多>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我国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11、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参与出口退税操作的价格,采用的是FOB价,不使用CIF价,请予核实;2、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免抵退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的或受托方开的),若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
-
税务系统升级需要几天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1税务系统升级需要几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将升级包下载安装当天即可完成。登陆税务系统主页,找到各类下载中的其他下载,找到在升级包。确认电脑上开票软件所在的目录。如果不会确定,就将鼠标放在开票软件桌面快捷方式上,点右键,属性,查找目标。解压补丁,放到一个文件夹里,复制所有文件,粘贴到文件夹里就行了。如果电脑水平好一点,就直接把补丁程序解压到开票软件的目录下覆盖一下就行了。
-
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第55条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3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由办公厅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厅协调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各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各类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
-
关于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