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44:27 480 人看过

2003年1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3]13号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基金法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参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机构投资者、基金研究机构等方面产生。

第四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基金法规,具备基金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基金从业经历或海外从业经历;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第五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六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

(六)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阅申请人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并重点就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人员操守以及基金的品种设计、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营销方案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基金法规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出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三)必要时建议中国证监会安排现场评审和调研。

第九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相关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出席工作会议,客观、公正、专业地发表咨询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透露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咨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一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有关申报材料、起草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评审会的形式开展工作,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担任召集人或指派召集人。

第十四条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

(二)组织起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现场评审的最低人数为7人,由会内委员和会外委员组成,参加现场评审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确定。

第十六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取集中讨论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委员应在集中讨论前阅读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派代表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八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咨询工作进行总结,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在必要时将形成的原则性咨询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1: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券投资相关文章
  • 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一)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二)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二、年检报送材料(一)年检材料填报起止时间: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以下材料: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一)(附软盘);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报告;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1998年度和1999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二)(附软盘);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后退回原件);3
    2023-04-23
    38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1999年11月2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
    2023-06-06
    2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我部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设部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部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
    2023-04-22
    154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四、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
    2023-06-06
    273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在接到本通知的当天,召集本辖区内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公司负责人开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精神,督促上述机构做好基金帐户开设及基金发行准备等各项具体工作,并要求上述机构负责人亲自到现场组织落实《通知》要求,杜绝违规行为发生。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巡查本辖区内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执行《通知》的情况。1998年3月16日
    2023-06-06
    175人看过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为了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一)《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负责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的人员、基金经理及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有关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和第八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均按最近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来不低于此数执行。(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
    2023-06-06
    335人看过
换一批
#投资风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其衍生品,来赚取买卖价差、利息以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证券投资是广大投资者间接投资各大行业的重要形式。... 更多>

    #证券投资
    相关咨询
    •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XX以评审会的形式开展工作,由中国XX担任召集人或指派召集人。
    • 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国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8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9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
    •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