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南京讯江苏省南京市市民孙女士与某商务旅行社签订赴日本东京6日游合同,但出境后具体事宜由某友好旅行社安排。出游时,孙女士在滑雪场滑雪过程中不慎从高坡摔落,致多处骨折。由于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孙女士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记者近日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某商务旅行社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其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的90%,某友好旅行社不担责。
今年2月初,孙女士与某商务旅行社签订订赴日本东京出境旅游合同,并按每人8600元的标准缴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3人团费2.52万元。合同签订后,由某友好旅行社提供旅游线路,并安排日本地接社。在行程安排中,有长野滑雪场体验玩雪,堆雪人(赠送滑雪盆,其他滑雪器具费用自理)一项。
2月17日,导游带领游客来到长野滑雪场,并告知滑雪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当孙女士从100多米高的高坡往下滑时,由于速度不断加快,无法刹车,她冲落到没有阻拦的滑雪道尽头缺口处的水泥台阶下,当场昏迷,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回国后,孙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治疗期间,孙女士向某商务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但协商无果。为此,孙女士将某商务旅行社和某友好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旅行社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某商务旅行社辩称,旅游行程安排的旅游项目没有滑雪这一项,而是玩雪、堆雪人,且导游已向游客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履行了说明警示义务。被告虽与孙女士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实质是交第二被告具体履行旅游合同。所以,被告既没有违约,也没有过错。另一被告某友好旅行社辩称,孙女士是和某商务旅行社签约的,他们只是为某商务旅行社提供线路与境外地接,不应直接承担责任。
9月29日,鼓楼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商务旅行社辩称的安排游客玩雪一说不存在,事实应是滑雪,故其应承担对原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违约责任。依据本案事实,酌定某商务旅行社承担原告损失90%的责任。原告有证据证实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4099元,90%的份额应为12689元。孙女士承担轻微责任,某友好旅行社不担责。
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第二被告缘何不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孙女士与被告某商务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他人代为实际履行,并不影响某商务旅行社对孙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二被告即某友好旅行社并非合同相对人,所以孙女士基于合同违约之诉向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某商务旅行社究竟是安排孙女士等游客玩雪还是滑雪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在某商务旅行社提供给孙女士的行程单上,有文字载明赠送滑雪盆,其他滑雪器具费用自理。从这一内容来看,滑雪被明确约定在旅游行程中,而某商务旅行社抗辩的玩雪一说缺乏依据,且与事实不符。
据此,某商务旅行社应当对孙女士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损害结果承担90%责任。孙女士自愿参与有危险性的滑雪项目,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并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导游告知的防范措施,故应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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