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5:22 232 人看过

文号:人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予以变更后,如何确定其变更处分的起始时间和解除期限,并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申诉控告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经过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审理并决定后,认定处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上述意见适用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家公务员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7-12-29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06-07
    460人看过
  • 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属机关各单位: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交流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现就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含法院、检察院,以下统称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下同)调任、转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任、转任的范围和条件(一)市级、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核定编制以内,出现领导职位空缺(市级机关正、副处长,县级机关副部长、副书记、副主任、副局长以上)需要补充,从机关内部晋升和转任有困难的,可以从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即调任),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系统外调任。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调任。调任一般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调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
    2023-06-06
    434人看过
  •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
    2023-04-24
    73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发布日期:1996-1-1执行日期:1996-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审计税务管辖范围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上缴国税局系统的各项税收情况,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查出属于地方纳税单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行为,应向审计署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二、地方审计机关派人参与国税审计监督工作,应在审计署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2023-06-07
    380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根据1989年3月5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应符合《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非生产性企业以及未完成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二、国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三、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归还本息。四、国营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作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2023-06-05
    440人看过
  • 政务院关于变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即将次第撤销。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乙款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应由大区行政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权限,亦应有所变更。为此特规定:一、本办法第四条乙款“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五千亩以上或迁移居民三百户以上者,由大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在大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撤销后,可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备案。二、各省、中央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各该大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撤销后,可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三、各省所辖较大的市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除由各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外,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备案。以上各点,希即遵照执行。1954年9月22日
    2023-04-22
    302人看过
  •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经营许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随着港口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段时期以来,我港有些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或企业名称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但却没有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局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变更。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许可的变更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资产归属产生变更,使其经营主体名称产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经营主体名称没有变更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经营主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未变更的,不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二、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向我局领取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单位,在未向我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等,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
    2023-06-08
    141人看过
  •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今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
    根据5月27日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1958年劳动工资的基本情况和1959年劳动工资的安排意见的报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今年原则上不升级,只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个别调整级别,调整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或者2%。升级用款,由国家计委和劳动部统一分配到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今年的升级工作,希望按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我局不再另行布置。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局。
    2023-04-22
    219人看过
  • 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核培发[199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文附件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已经上报或准备近期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实施工作是顺利的。但应当指出,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没有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虽上报方案,但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尚未批复前,便自行组织实施;个别地区和部门甚至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任命非领导职务。这种自行其是的做法,不仅干扰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健康顺利推行,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有计划、有秩序地实施,现就当前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
    2023-06-09
    75人看过
  •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就业务工作的分工问题,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执行。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47号通知中有关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工作分工问题的决定。两局对具体业务分工和交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如下一致意见:一、关于工资工作的分工问题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凡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凡是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
    2023-04-22
    56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
    2023-06-07
    362人看过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
    2023-06-08
    23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公益金等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单位,可向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一)市、
    2023-06-10
    6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务员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 更多>

    #国家公务员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公务员转业工资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一般个人档案中都会有记载,在年龄方面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
    • 有关国家公务员遗属补助政策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9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
    • 关于药品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13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 有关行政职能变更的行政上诉状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2
      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提交行政上诉状。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则应依法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上诉被受理后,案件就进入第二审程序。
    • 关于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法人变更后债权债务税务相关相关解释如下:1、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税务注销具体步骤如下:(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