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3:02 35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

第三条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当事人是提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方。

第五条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听证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听证。

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具体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3人或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听证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利害关系方的回避申请提交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有关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三)决定是否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四)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五)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最后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核对查验听证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权利。

第十三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陈述国内产业损害的事实、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三)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会旨在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听证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举行期间提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验。

第十六条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经首席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案件事实及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并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听证当事人必须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才能作出充分、准确、完整陈述的,可以申请举行不公开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十八条听证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报送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且已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中止听证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人撤回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前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决定,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一、房地产纠纷有哪些仲裁程序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程序如下:1、当事人申请仲裁;2、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是指双方协议提交争议的第三方,第三方判断争议是非曲直,作出裁决的解决方案
    2023-04-05
    155人看过
  • 中国经济贸易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即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其书面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地,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二)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被诉
    2023-03-03
    454人看过
  • 中国经济贸易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即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其书面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地,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二)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被诉
    2023-03-24
    135人看过
  • 广东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规定是什么
    广东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规定是由当事人提出仲裁的申请,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仲裁。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的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二千一百元并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的为准。一、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2023-04-02
    49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第六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2023-03-25
    32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2023-04-17
    13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哪些指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03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章制度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3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