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
(一)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三)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部分移转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仅就部分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未移转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
(二)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
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期限利益抗辩等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基于债务同一性,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时效仍继续进行。但债务人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移转的,债务承担人可否以时效经过进行抗辩?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债务承担中债务的同一性并没有丧失,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另一种认为,债务人将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移转,应视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承担人不能主张时效抗辩,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移转诉讼时效已经过债务的债务承担中,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此种情况下,应视为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自债务承担生效时从新计算。因虽然原债务已成自然债务,丧失强制执行力,但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仍有可能实现债权,如主张抵销。而发生债务承担以后,盖此时如允许债务承担人以时效经过抗辩,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第三人可以就移转于自己的债务同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务进行抵销,但不能主张同债权人对于原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免责的债务承担系相对无因行为,第三人不能以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对抗债权人。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因承担债务而获得的对价给付而拒绝履行债务。《建议稿》第162条已做出相应规定。
(三)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由第三人作为原债务的新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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