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出台,使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发展的道路,填补了我国民办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办教育得到全面的规范、促进和发展;民办学校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涌现出了一批办学理念先进、社会声誉良好、办学条件优异、综合实力较强、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具有探索和创新精神的优秀民办学校。全国民办教育事业呈现出健康快速、生机勃勃的发展态势。
但是由于国内社会和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加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时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限制,对某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模糊,有些方面则采取了回避的写法。结合该法在近5年的贯彻实施中,通过实践的检验,《民办教育促进法》个别条款的不足之处也表现了出来。
为此,本议案主要从五个方面建议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
(1)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一步清晰界定民办学校的举办主体和办学主体。
(2)进一步明确投资办学中投资人如何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
(3)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及税收问题。
(4)进一步明确政府扶持、资助和奖励的问题。
(5)进一步具体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
(6)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退出机制的问题。
具体修改建议如下:(其中划“——”的文字为建议修改的内容,无“——”的文字为原法律内容。)
1、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建议修改为:
民办学校为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修改理由:在2008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改变了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尴尬身份。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在有些省份已成既定事实,在实践中的到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拥护,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保障了民办教育工作者与公办教育工作者同等的工资、养老、保险等福利权益,应在国家的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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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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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6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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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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