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6:40:46 417 人看过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杭政办函〔2008〕353号

发布日期:2008-10-16

执行日期:2008-10-1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贸)

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3.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经贸)

4.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200年)(经贸)

5.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200年)(经贸)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

7.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200年)(发改)

8.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00年)(发改)

http://www.hangzho.gov.cn/pload/20081021/20081021_1224550214221.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2006年7月5日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
    2023-06-09
    456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隧道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隧道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三月一日杭州市城市隧道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为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城市隧道突发事件,减轻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城市隧道内发生的、给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突发事件(战争状态除外)的应急处理。二、突发事件类型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一)重大事件:地震、爆炸、恐怖暴力活动或人为蓄意破坏等引起隧道主体结构破坏;危险品污染或泄漏可能对隧道产生安全隐患;严重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及各类导致人员伤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隧道长时间不能使用的突发事件。(二)一般事件:隧道严重渗水、山体滑坡、严
    2023-06-08
    24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为支持、鼓励外来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杭创业,规范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的管理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一、建设和租赁管理的原则人才创业公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人才创业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租赁。二、建设和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市建委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管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正常使用、监督和核查实施工作
    2023-06-10
    106人看过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月八日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一、破产周转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垫支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所需费用的资金。二、破产周转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三、破产周转资金使用范围为经
    2023-04-21
    8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
    2023-06-10
    31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所称租售并举,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按规定比例支付选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后,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付清全部房款,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二、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首付款须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三、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自申请家庭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计算。四、租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规划局2005年6月8日)为规范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市规划审批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底层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1、公建配套齐全的小区内部的底层住宅;2、城市主要道路(具体名单见附件)两侧的底层住宅(根据城市规划,统一确定为商业
    2023-06-10
    44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改善办、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市改善办市城管办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为推动背街小巷改善工作的开展,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一、考核范围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二、评比对象(一)集体类:组织、参与、配合、宣传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区单位和部门,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二)个人类:改善工程中涌现的先进个人、热心市民和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三)工程类:列入当年度改善计划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三、评比组织由市背街小巷改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善领导
    2023-04-22
    33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5]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沈坚副主任:赵立康(市政府)郭泰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员:姜军(市委宣传部)王建华(市农办)吴才敏(市发改委)寿伟义(市经委)沈建平(市教育局)徐土松(市科技局)陈国元(市公安局)姚雅仙(市监察局)屠辛庚(市财政局)赵敏(市农业局)陈勤娟(市林水局)唐跃(市贸易局)沈张俊(市粮食局)钱永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王明法(市卫生局)徐文霞(市环保局)王家华(市城管执法局)蒋银海(市工商局)韩生健(市质监局)郭清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张东涛(市法制办)魏
    2023-06-07
    415人看过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
    2023-06-09
    17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
    【阅读全文】市政府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批复杭>函〔2003〕6号市法制办:你办《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请示》(杭府法发[2003]1号)收悉。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第三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向市政府提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由你办具体负责办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遇重大、敏感案件,须及时请示市政府后作出决定。二、裁决作出之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需要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由你办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三、启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专用章”。你办在具体办理裁决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或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纠纷
    2023-04-22
    164人看过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200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城区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绿化投资效益,保证城区绿化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凡市、区财政投(融)资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单项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几个项目合并招标。三、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杭州市绿化管理站
    2023-06-07
    23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
    2023-04-22
    46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为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四、房屋装修补偿
    2023-06-08
    17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50条有什么规定条有什么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5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新规是怎样的新规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 杭州市供热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
    • 杭州市都有哪些民政局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3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