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市政府决定,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浦东新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以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名义,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具体如下: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除高速公路、封闭式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破坏房屋外貌;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4、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依据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依据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路无证照摊点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四)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路无证照摊点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五)镇政府行使的对与城镇、集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卫、环保、河道等管理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扩大后的行政复议体制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扩大后,当事人对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以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一)属于《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范畴的,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属于本决定所列扩大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范畴的,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关于做好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是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内容,也是本市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尝试。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积极支持,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配合做好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浦东新区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划转工作,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大的范围落到实处,确保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稳推进。
本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未作规定的,仍按《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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