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将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因此删除了原本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两孩之外再生育的相关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延长产假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延长产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缺乏相关支持性政策,就很难达到效果。给予孕产妇更长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措施,可以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更有利于与人口政策的调整相衔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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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超生的夫妻,是否有权选择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实行长期结扎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4我国的计生法律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计生条例并没有超生后一定要结扎的规定。按相关政策公民有选择采取避孕节育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为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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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避孕措施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育龄群众在生育子女后,应当接受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您享受自己生育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您确实不适应选择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节育措施,可以在计生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落实其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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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节育方式合法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是育龄夫妻的义务。同时,我个人认为,自主选择节育方式应当属于育龄夫妻的基本人权,国家没有权力强制公民选择某种节育方式,法律亦没有这种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你有权利自主选择节育方式,如有关部门强制你选择,你有权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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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节育措施是只有上环和结扎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