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福利机构另须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场所使用权证明并附房屋消防安全证明;要求: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要求: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章程,要求: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拟定(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8、《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并附成员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9、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10、《员工基本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内设机构备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新修订的章程并附章程修改说明(盖有公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8、原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在任期间)(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新修订的章程并附章程修改说明(盖有公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本单位的原印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新修订的章程并附章程修改说明(盖有公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变更后的业务范围(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并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新修订的章程并附章程修改说明(盖有公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并附房屋消防安全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新修订的章程并附章程修改说明(盖有公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如为实物出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清算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剩余财产处理决定及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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