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07:00:14 459 人看过

一、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二、先予执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一、中止执行满多少年就不再执行了

中止执行满3年就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特征如下:

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如下:

1、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

2、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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