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本人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吗?
1、不成立,购房合同一般都需要购房人签字确认,这是公民的权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2、如果购房人确因特殊情况而无法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年公民作为代理人进行签名和捺印。
3、只要有购房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签就是有效的。
二、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房屋买卖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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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本人盖章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买卖合同中产权人为未成年人,不需要未成年人签字。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的一切民事行为。所以,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签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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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该合同成立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7《物权法》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等,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权由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另外,《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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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签字谁的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21)如果是因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打算继续购买或出售的,由违约一方承担; 2)如果是因为买卖双方关于过户时间、付款方式、户口问题等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属于双方都没有责任,出售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即可; 3)签订居间协议后,因房地产市场国家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首付款比例增加、税费增加的,一般属于“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互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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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年人可以撤销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3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