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关于执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紧急请示的批复[已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2:14 125 人看过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紧急请示》〔(1992)晋土管(籍)字第5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非法转让,不具法律效力。”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换宅基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当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协议签订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权力、义务关系。但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完成法律上的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只有经过土地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只有在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后,土地使用权转移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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