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关于执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紧急请示的批复[已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2:14 125 人看过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紧急请示》〔(1992)晋土管(籍)字第5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非法转让,不具法律效力。”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换宅基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当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协议签订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权力、义务关系。但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完成法律上的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只有经过土地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只有在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后,土地使用权转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6号)、《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该城关镇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意你们的理解,即土地作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使管辖,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请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46号)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对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问题的批复[失效]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森林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者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仅适用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情况。林业经营单位占用林地进行建设仍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23-06-10
    197人看过
  • 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闽土监〔199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一些单位以国家建设需要的名义,未经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处理。二、这些单位在非法取得集体土地后,又将集体土地再次非法转让,牟取高额非法所得,违反有关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应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论处。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欺诈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民事规定处理。
    2023-06-10
    82人看过
  • 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1996-12-26(1996年12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25号公布)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浙土[1996]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应当区别情况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的土地权利及内容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原批准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023-06-05
    205人看过
  •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我省乡宁县在执行〈土地复垦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土管(规划)字(1997)第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因采煤导致土地塌陷、裂缝,从而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负责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损失包括村庄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的损失是由破坏土地引起的,属于土地复垦的范围,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应与土地损失补偿费一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金额。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可先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依法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仍不能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授权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8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拟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清查意见请示如下:一、这次清理越权批地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比较艰巨,各区、县政府都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在学习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制订清理方案,对本辖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二、这次清理范围包括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建房及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等用地的越权审批。各级用地审批部门对所有审批的用地,首先要逐件进行自我清理(可与目前正在清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越权批地
    2023-04-22
    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理局。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一九八八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统计局:自去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土地管理局和统计局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区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为有利于土地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研究,今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除在年综2、3表“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项目中增列“独立工矿”指标外,其他基本不作改动。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请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对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共同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仍由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为基础填报,未完成(含正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不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但《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仍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填报,不再发往乡(镇)。资料均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汇总,
    2023-04-22
    38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你省大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请示”答复如下:土地使用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条件联建住宅的,属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予以制止。过去已经联建的,应参照国家计委1989年6月13日计投资(1989)679号文精神进行查处,凡符合报告要求的,可按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分别申报,确权登记,联建各方之间能够划清独自使用土地范围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土地使用范围的,可确定土地共有使用权,并按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各自的分摊面积。
    2023-06-10
    41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或联合转发了三局一部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从最近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将文件转发贯彻执行。有的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有的未向上级有关部门编报年度决算报表;有的未按规定比例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等。为全面贯彻执行9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登记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转发贯彻执行93号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测绘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取得支持,
    2023-06-10
    9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第71条的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 ? ?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9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 二十八部关于土地承包费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小调整”都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中央规定,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 海南省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