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耽误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发生某种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行政诉讼法》原来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耽误诉讼时效的,从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这种关于期间耽误的规定相同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实践表明,这种规定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因此,司法解释作了新的规定:当事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耽误诉讼时效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相比于原来的规定,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耽误的原因,原来是不可抗力,现在是“自身以外的原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包含不可抗力这种自然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比如行政机关方面的拖延或法院方面误以为民事案件而耽误等原因。二是此种情况属于“不计算在内”的除斥期间,并非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延长的期限,这里的要害是排除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法定事由。起诉的程序条件主要是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还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非凡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但需要注重的是以下3种非凡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假如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假如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假如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三)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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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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