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堵邪疏正
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已经成为非法证券活动的多发区。
在不少已经查处的非法证券活动中,非法出售的证券都来源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一些地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或其股东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利用政府批文和股权托管之名,自行或委托非法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转让股票,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
非法证券活动的活动规律跟A股市场紧密相关,资本市场热起来的时候非法证券活动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高压打击态势是必须的,但是“堵邪路”只能是治标之策,“开正路”才是治本之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无法流动的现状“迫使”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违法形式实现退出,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缺乏监管的局面又使得非法证券活动愈演愈烈。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两大悖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两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优势是实现了产权商品化、证券化、市场化,从而打破了资本的凝固状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资本筹集,优化重组的机制。但是现实的状况是,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的股权流动性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差,持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股东甚至没有合法的退出渠道,这成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所面临的最大悖论。
《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实际上,沪深交易所只能买卖上市的股份公司,而除了两大交易所外,至今国务院没有指定其他任何转让方式,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进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均可视为违法。”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除了转让外,质:也是一种资产流动起来的可行方式,但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也同样困难重重。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对非上市类公司股权质:的生效依据是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其记载内容的公示性和公信力都较弱,这使得大部分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接受非上市类公司股权质:。”
基于此,颁布施行的《民法典》中对此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规定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条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并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登记,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银行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
三、但是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而言,其可操作性依然存疑。
首先,根据现有规定,可将全国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划分为三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民法典》的规定并没有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及非公众公司股权登记方面的职责进行界定。
其次,工商部门通过章程备案,可以掌握发起人持有股份的初始转让情况,但经转让的股份再进行转让,工商部门就难以掌握。而且由于其他股东及其持有的股份因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导致工商部门难以掌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因此,让并没有掌握情况的工商部门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其中可能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四、疏导之策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天性通过合法渠道无法得到满足,那必然使得股份公司的合法需求也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满足。
伴随着这种需求,各种各样的所谓产权交易所和产权托管中心纷纷冒了出来,产权交易中心和产权托管中心很多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某些部委批准设立的,因此,很多投资者都相信这些是“合法”的机构,一些非法证券活动就是利用了投资者这种心理,现在某些地区的产权交易中心和托管中心已经沦为非法证券活动的“帮凶”。一些地方的托管中心为非法股份转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大量以“股权托管证”的形式流向市场,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虽然产权交易所和托管中心问题多多,但是不少地方政府仍大力发展本地的这类机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至少有十几个经济发达省份都在整合本地区的产权机构,力图形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柜台市场的既成事实。”证监会对全国股份制公司进行的一次摸底调查中发现。
实际上早在1998年前,地区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曾经盛极一时。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1997年的一份政策研究简报估算的结果显示,当时将企业股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市场”在全国约有十几个,分布在沈阳、鞍山、大连、天津、淄博、青岛、济南、武汉、无锡、杭州、义乌、郑州、乐山、南宁、宜昌、珠海等城市。在这些市场上“挂牌”的企业共约三百余家,基本是国有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的“大企业”。在这些市场上的“会员”共约300家,共拥有股民约500万。
在各地建立柜台市场的争夺中,天津最为高调,在天津市金融工作会议上,天津市发改委主任就表示,“天津正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形成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结构性和区域性布局。”
“无论柜台市场设立在哪里,都应该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只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而不能重蹈覆辙。”市场人士建言。
“在现实操作中,不允许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的,因此,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不能僵硬地执行法律,而是将合理的需求和非法证券活动区别对待。”接近监管部门人士。
但是这毕竟只能是权宜之计,用法规的形式明确什么是合理的需求什么是违法的行为,在满足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正常流动需求的同时,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流动纳入统一管理,这才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治本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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