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商的产权有义务给予协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02:33 369 人看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规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购房人)申请。因此,购房人是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购房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有义务代为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不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许多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开发商提供,而开发商缺少这些证明文件而未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开发商有义务予以协助,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取得相应资质”测绘成果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前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义务时,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由于上述规定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护广大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有限。因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因出卖人原因,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尚未竣工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收利息标准计算。”而且,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后一年九十日以上仍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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