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10:48 348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中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区别是: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可以口头吗

要约可以口头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时要约不能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特点有哪些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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