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31:31 34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本市企业兼并工作,维护兼并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划转、购买等形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企业兼并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有利于调整全市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并有利于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企业兼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兼并应坚持双方自愿、互惠互利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兼并双方或一方属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兼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兼并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七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兼并双方在制定兼并方案之前,要征求企业债权人,尤其是主要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企业兼并要经过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切实做好兼并双方的审计评估工作,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兼并方和被兼并方都要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状况审计。被兼并方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认真制定企业兼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占地、建筑面积、所属行业、隶属关系、主要产品及其规模、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职工基本状况、经营状况等)、兼并理由及方式、兼并可行性分析、产品结构调整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银行债务落实情况及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企业兼并双方要正式签署符合法律要求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兼并理由及方式;

(三)债权、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四)资产移交方式或资产变动事项;

(五)职工安置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日期;

(八)兼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兼并企业双方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职工与被兼并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兼并方要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兼并双方企业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分别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变更与注销手续,被兼并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在兼并前负责清偿。

第十三条兼并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与被兼并方的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协议并重新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兼并双方企业在接到审批单位的批复后,及时到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兼并审批

第十五条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六条同一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七条不同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不同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兼并方的主管部门和被兼并方的主管部门协商后联合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八条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兼并,按照隶属关系由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九条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将兼并方案征求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与中央在京国有企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委审核。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工作计划的兼并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7]10号)的规定,由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兼并双方申请审批(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兼并双方申请书;

(二)兼并方案;

(三)兼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兼并行为的批复或出资人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五)兼并协议书;

(六)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兼并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审批(审核)单位应当自兼并双方保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首批单位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的,可通知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兼并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五)兼并协议书;

(六)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兼并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审批(审核)单位应当自兼并双方保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首批单位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的,可通知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上报制度。凡已实施的企业兼并项目,由兼并行为的审批部门负责监管一年,半年向市经委报送一次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兼并项目的监管和跟踪考核,按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项目加强监管和跟踪考核的意见》([1999]京经企字第1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颁布实施之前,企业兼并的各项工作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兼并相关文章
  • 兼并企业操作流程
    法律综合知识
    一、兼并企业操作流程企业兼并重组的流程:1.被兼并企业的清产核资、债权债务清算、产权界定;2.并购双方共同提交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并购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取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决议;3.就合并事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4.合并双方就合并形式、资产处置方式、债权债务担保、职工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并意向协议;5.企业所在地政府需要提供优惠政策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审查意见;6.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代表被兼并企业双方投资者的机构、部门作出兼并决定;7.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兼并、省属企业兼并,由省经贸委、地方政府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8.合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并协议;9.根据合并协议和批准文件进行合并,办理资产转让、工商登记
    2024-02-26
    409人看过
  • 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保护女工的利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过去,我市一些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办法,对保护广大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作用。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实行承包责任制、计件工资制度后,女工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的工作。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二、各单位招收职工,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三、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四、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帮助她们解决哺乳问题。五、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
    2023-06-09
    396人看过
  • 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处理的行为。前款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公寓等)、旅游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定点医疗咨询机构、旅游定点摄影摄像公司、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等。第三条旅游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进行投诉,以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适用本规定。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北京市属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处理;(二)坚持调解原则,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三
    2023-06-07
    280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市政府第16号令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必须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临时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地区临时工登记、培训、介绍、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应当招用持有“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并在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规定缴纳管理费。因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满足不了用工需要,必须招用本市农民工的,按招用本市农民工的规定办理;必须招用外地农民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的规
    2023-06-09
    449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6-10-20生效日期:1986-12-01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京政发[1986]142号为预防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均须执行本规定。二、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监测中心和区、县卫生防疫站分别为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局领导下,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防治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监督员,由市、区、县卫生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监督员证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有毒有害作业的卫生管理,其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改善卫生条件。三、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作业
    2023-06-09
    268人看过
  • 企业如何进行企业兼并
    企业事项兼并需要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兼并的决议,之后与被兼并的公司签订合同并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兼并后,债权债务均由新的公司承继。一、什么是兼并收购及其区别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区别如下: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
    2023-03-13
    147人看过
  • 企业兼并重组被兼并企业职工如何处理
    在企业收购方案就有应该由被收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你们依法可以吸收被收购企业职工为收购企业职工,与职工签订新的用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养老保险等待遇问题。你们也不用原被收购企业的职工的话,可以要求被收购企业支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给算职工就合法安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04-23
    160人看过
  •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指标标准(一)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目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规定的比例对建设项目提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要求。(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2023-06-04
    105人看过
  • 企业兼并的可行性
    1、具备企业兼并的体制条件首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框架的形成,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企业能够被明确当作商品来进行交易,进行资产及其产权的有偿转让。其次,当前围绕企业兼并进行的配套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如企业产权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股份制改造已进入深化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法律体系构架凸现;为国有企业推进兼并奠定了体制基础。此外,我国还初步奠定了市场基础。如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其中证券市场在不断规范完善之中;产权交易市场已发育形成等等。2、具备政策法规条件党的十五大及两会的召开都明确提出:在竞争性领域,实行鼓励兼并,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同时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且应当多样化。,这已为国企改革指明了兼并之路。同时,国务院在1989年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1997年4月又颁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2023-06-09
    219人看过
  • 企业兼并程序的一般规定
    企业兼并的程序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二)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三)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四)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五)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2023-06-09
    386人看过
  •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5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抄送: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023-04-21
    285人看过
  • 营口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营政发[1995]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第四条实行股份合作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股东(法人、自然人)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享受应有权益,承担有限责任;(四)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五)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二章组建程序第五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同意。第六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须与合作者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第七条集体所有制企业
    2023-08-16
    269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
    2023-06-10
    484人看过
  • 河北企业兼并重组意见出台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钢铁、石化、装备制造、水泥、玻璃、煤炭、非煤矿山采选、纺织、医药、食品、太阳能光伏、商贸流通服务等12个行业和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加快推进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的跨越。意见强调,要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防止拉郎配。意见指出,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支持省内企业通过合并、股权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实施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央企、省外大型优势企业、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到我省实施跨区域并购。根据意见,我省将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领域,支持民间资本
    2023-06-09
    170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广义的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获得另个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使若干个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来经营。 狭义的企业兼并是指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企业结合起来将其资源整合成一个实体。兼并前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在兼并企业中拥有股份,同时原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在兼... 更多>

    #企业兼并
    相关咨询
    • 北京市企业兼并审批的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12
      北京市企业兼并审批 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六条同一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七条不同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不同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区、县所属企业
    • 法律对企业兼并与合并作用怎么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10
      企业兼并和合并的区别是: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合并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兼并一般是指一家企业兼并另一企业,被兼并的企业基本不在存在。但兼并是广义合并的形式之一。
    • 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如何样的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9
      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当根据或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其基本原则是并购净收益一般应当大于零,这样并购才有利可图,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并购净收益的计算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首先、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收益应当为并购后新公司整体的价值减去并购前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目标公司)整体价值后的余额
    • 2022年企业兼并重组被兼并企业职工如何处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03
      1.在企业收购方案就有应该由被收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你们依法可以吸收被收购企业职工为收购企业职工,与职工签订新的用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养老保险等待遇问题。你们也不用原被收购企业的职工的话,可以要求被收购企业支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给算职工就合法安置。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 企业兼并的原则企业兼并企业的六大原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5
      1.企业兼并要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