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08:50:42 406 人看过

何谓非法证据?从字面上理解,“非法”是不合法的意思,非法证据也就是不合法的证据。依据证据学理论,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所谓“非法证据”,即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但要对非法证据的内涵作一明确且无争议的界定,显非易事。各国价值观、法治理念的不同,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会有所不同,另外三大诉讼制度的诉讼目的以及诉讼所解决的争议不同,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也会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国家以及在不同的诉讼领域,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应有所不同。换言之,对非法证据内涵的界定,必须考虑到一国的法治背景、价值理念,并放置于特定的诉讼领域进行。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解释,结合证据学理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加以界定。从狭义上说,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非法定的行政主体收集的,或虽为法定的行政主体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从广义上说,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不仅是指违反行政诉讼程序规范取得的证据,还包括其它所有不具有合法性特征的证据。

那么,在研究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我们应取哪种理解呢?笔者认为,取广义上的理解更为妥当。理由在于:第一,行政诉讼制度是为受损权益提供恢复与补救的一种救济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而一切不具合法性的证据,都隐藏着一种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而应纳入该排除规则所指的“非法证据”范畴;第二。程序正义乃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的体现。从广义上界定非法证据,奉行更为严格的非法证据判断标准,可以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第三,依据行政法的控权理论,广义上界定非法证据,严格排斥非法证据,不仅可以规范行政程序中的取证行为,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违法的发生;第四,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应当界定为广义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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