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聘合同工资的赔偿是每工作满一年就会按一个月的工资来支付,未满六个月的也会按一个月工资支付。
如果单位存在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会按二倍的经济补偿给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
我该被单位解聘吗
51岁的刘复生手里拿着胜诉判决,却一脸愁容地对记者说:“当初嫌我岁数大,不让我上班;现在我病得不能开车了,却偏要我上岗。”与单位打了两年的官司,法援中心向刘复生提供了7次援助,每一次都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可直到现在刘复生还是不能上班。下周刘复生又要出庭了,旷日持久的官司让他感到自己再也耗不起了。
公司改制老工人下岗
地处国子监的一间简易房就是老刘的家,屋子里没有什么像样的陈设,却占据了大半的空间。刘复生的老母亲躺在床上显得很虚弱。刘复生站在屋内仅有的一块空地上,手拿着一份份判决书无奈地说:“我15岁就插队到农村种地,后来返城当上了运输司机,1992年调到市政局沥青厂汽车队。那时候年轻力壮,没白天没黑夜地干活儿也不觉得累。看着北京一条条新修的大马路,别提我心里有多高兴了。”
1999年沥青厂更名改制,刘复生所在的汽车队先成了运输分公司,后又注册为新路运输公司。2001年底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他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刘复生仍然留在公司开车,可他的心里总觉得有些不安。
刘复生叹口气说:“2002年3月8日,那一天正赶上三八妇女节,车队队长在车间更衣室找到我,跟我说我岁数大了,打算让我回家去,公司每月给我190元生活费。当时我都听傻了,工作了30多年,公司说不要我就不要我了?况且我离婚10年,孩子正在读大学,家里的老母亲身体也不好,每月190元叫我怎么生活呀,我说什么也没答应。”
刘复生找到公司的上级单位———市政局反映问题,回来后公司认为他未经领导同意,在工作时间私自开车到市政局上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且没有完成公司要求的考核指标,不能胜任岗位,不再与刘复生续约。
法援中心援助老工人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复生走进法援中心,并从此开始了长达两年的艰难诉讼。
2002年6月21日,老刘到朝阳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新路公司应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刘复生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路公司不服裁决诉讼到法院,官司一直打到二中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3年,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合同约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刘复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可这时一直在重压下的老刘却支撑不住了。
“那是离国庆节前两天,我正在家里给老母亲做饭,突然就觉得头晕目眩,两眼模糊。我没敢告诉家里人,自己跌跌撞撞地走到医院,医生说我是颈椎病导致双手阵发性颤抖,需要手术治疗。但我那时已经16个月没有工资收入了,根本没钱治病。我只好要求公司补发我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期间的应得工资,可公司拒绝了。”
在得知了刘复生的病情后,公司一再要求刘复生立即上班,继续开车运货。可此时的刘复生又被查出还患有眼底动脉硬化等病症,两眼视力仅为0.5和0.6。“我就和公司协商,说能不能先别让我开车了,公司也不同意。”因为急需看病的钱,10月15日刘复生再次来到劳动仲裁委,提出索要公司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申诉请求。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12月8日刘复生领到了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7000多元。
赢了官司丢了工作
在这两个月中,刘复生因病在家休假,又拖着病体到有关部门协商、反映问题,造成29天没有工作。新路公司以旷工为由再次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刘复生第三次提起仲裁。今年4月7日,仲裁委裁决刘复生所患疾病经诊断对工作安全可能有危及,新路公司未重新安排他工作,造成他一直处于无工作状态;且新路公司一年多未支付刘复生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造成刘一直向各部门进行申诉,因此新路公司认定刘复生旷工的做法不妥,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老刘又赢了。但新路公司却不服裁决,近日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新路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二中院的判决,这一次是因刘复生旷工才与他解除合同,属于企业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一切是非都要等法院判决。专家点评单位涉嫌滥用诉权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表示,类似刘复生这样的事并不少见。法院已经判决了刘复生胜诉,单位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比如支付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等。但是败诉者仍然有上诉的权利,况且处理员工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如果职工不服也只能再仲裁、再打官司,没有彻底的根治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可以判决单位败诉,但是无法阻止单位处理员工。
黎教授说,新路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滥用管理权、滥用诉权,以消耗劳动者的财力、精力。在国外,滥用诉权败诉要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方的律师费等直接及间接的损失。但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完善,在诉讼法上还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所以劳动者维护权益是非常难的。这就需要社会舆论包括媒体进行呼吁,争取能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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