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30:27 164 人看过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构成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内容除包括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以及立法主体或参与立法的其他主体在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步骤。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称为复合立法体制。由于这些国家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中央国家机关行使,它们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复合的一级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则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但行政机关首脑如作为元首的总统,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以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几种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颇具特色。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一般地方,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差,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法律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既是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在立法依据、权限范围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别未必妥善,因而有必要使用类的概念。

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还要有立法上的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特点也要求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最长久、传统最深厚、影响最深广的国家,是世界上重农抑商的历史最悠久、商品观念最薄弱因而权利与义务观念也最薄弱的国家,是经受长期战争通过党政军民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才建立起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是参照前苏联的集权型模式建立起政治体制基本框架的国家,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这些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应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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