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上班出差提前一天返单位途中被撞身亡属于工伤吗
算作工伤,员工上班出差,提前一天返单位途中被撞身亡,应当是可以算作工伤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了人身伤害,取决于车祸的主要责任是不是员工本人,如果不是,即可认定为工伤,获得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向事故的另一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1、若员工是受害方
如果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员工是受害者一方,车祸制造者是另一方时,那么在员工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的上班方式可以进行以下具体分析:
(1)如果员工是走路去上班,在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前提下被撞了,那么作为一起行人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员工必然不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是可以向公司申请享受工伤待遇的。
(2)如果员工是骑着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小汽车去上班的,途中发生被对方的机动车所撞的交通事故,如果员工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那么主要责任也不在该员工这边,因此,员工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即无论走路,自己开车还是坐公交车,只要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不是由本人来负主要责任,那么就能划入工伤范畴。
2、若员工是车祸制造者
相反的,如果走路或者自己开车去上班,主要是自身的原因制造了这一起车祸,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1)如果是走路去上班,由于自己的过失制造了车祸,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一般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是人和车一人一半的责任,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但如果该员工是故意制造车祸,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时作为行人走去上班的员工则不仅需要担全责,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更没有权利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2)如果是开车去上班,而且是因为自己心急闯红灯等原因制造的这一起车祸,那么两辆机动车相撞的车祸中,该员工是承担主要责任的,因而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要找什么律师
工伤要找擅长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工伤认定等事项,律师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在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工伤事故应如何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下来后再申请工伤鉴定,最后才能计算赔偿额。
赔偿额是根据以下项目计算出来的: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出赔偿额之后,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n(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n(二)住院伙食补助费;\n(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n(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n(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n(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n(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n(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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