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注册资金已到位,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合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设立公司才能开展营业活动,不存在资金未到位就开展业务的问题。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海南省最早借鉴港台地区及国外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制度,灵活设立公司的方法,并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的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直接登记制是指公司、企业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注册资金按比例,在一年内逐步全部到位的制度。也就是说注册资金一千万元的公司,在其投入二百五十万元的第一期资金后,该公司可以从事一千万元甚至更多的投资、经营活动。
该制度的设置为企业公司注册资金的灵活使用及经营活动创造了法律上的有利条件。但弊端也是突出的,那就是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引起的法律问题较严重,可以说是燃眉之急。该问题已摆到公司法修改立法议程上。
问题一:独资公司注册资金分文未到位。
未出资的公司从事百万以上的买货交易,收到货物没有货款支付,只好等销售才付,这就轻易构成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仅是民事违约责任问题,若该批货款分文未付,且出现逃避债务情形,则性质已是触及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从严重的程度上说,直接登记制成了无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诚意犯罪者的温床。这是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在民法理论上,该投资者因未在法定注册资金投入期内到位导致公司违法,则该公司对外不能享受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二:独资公司注册资金部分投入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金额。
在对外的承担责任上该投资者要承担注册资金范围内投足注册资金的义务,才能享受有限责任,这是在民法理论上,但也有违于平等的主体从事民商活动应遵循公平、平等、老实信用原则,因为该公司的经营额一次性达到注册资金或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时,该公司的兑付能力必定由于自己注册资金未投足而受到限制,导致履行无能,这是对老实履行合同相对方的损害,同样涉嫌到刑法规定,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签订超过履行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情形亦是对市场经济程序的破坏,即使事后补足注册资金也于事无补。
问题三:合资企业一方分文未到位的法律问题。
这在设立有限公司过程出现合资一方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认缴的注册资金,却享有合资合同的约定的投资比例,参予决策和参予分配的怪现象。尤为突出的是,有的大型企业依合同约定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注册资金,公司注册资金额往往是亿元,当其余股东投入百分之四十即四千万元的情况下,该大型企业非但分文未到位,反而根据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行使资金控制权和支配权,出现没出资的控制资金,出资的控制不了资金的怪现象。出资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势必要求乃至诉讼要求未出资方承担未出资的违约责任,但却解除不了合同,也解散不了新设立的公司,就算是法院判决未出资方补投足注册资金,或强制将该公司的现有资产或资金转到新设立公司名下,但违约方是控股方,任意支配新设公司资产,这样,老实信用方的投资权益仍是得不到保护。虽然《公司法》目的在设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划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经理三部分,以达到互相制衡作用,科学治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存在股东利益,出资股东方在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名额及决策权上瓜分,最后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的有效牵制关系,达不到制度设置目的。
出资不到位是由于出资方出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而改变投资方向,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注册资本金,总之都是不老实信用的体现,是违约违法行为,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破坏,对公司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程序的严重扰乱,弊端显而易见。因其侵害到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赋予股东、职工、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立法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包括的内容,涵盖合资合同全部内容,即合资合同作为章程的前置部分,公司的股东只要在章程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合资合同被章程所取代。
2、立法明文规定公司的决策权以实际出资到位为获得决策权的先决条件。决策权是有可变性的,比例由实际出资除于实际出资到位总额。以此公平合理维护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公司职工利益。
3、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股东享有决策权,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决议的法定期内出资实际到位数为基数的三分之二决策权通过,就可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金,将未出资的股东除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可以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或可以选择行使诉讼权要求强制未出资股东资金到位。
以上几点可以解除合资或联营合同设立公司中,有某一方未出资而又享有公司决策权,干扰公司活动的行为。
(立法增设1-3,目的是消除合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实际出资到位方既不能解除合同,又不能变更注册资金,更不能选择经营者,充分享有决策权的法律问题)。
4、明确约定公司债权人职工对未出资股东享有直接追偿的权利。
(立法设置中,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善意债权人、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便于行使债权请求权)。
5、明文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股民权变更,只要实际注资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决议就可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6、对独资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未投足的,债权人或职工对该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追偿权,该出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鉴于直接登记制已较早于准则主义制及审批主义制之前,其利弊并存,为有利于公司制度之完善,以上立法思考有必要纳入公司法的修改范围,以充分实现《公司法》体现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相关合法权益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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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未出资到位的少数股东损益怎么办?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4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极大的繁荣了市场经济。虽然公司注册时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也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可以一直不到位。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无法避免出现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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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出资的方式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9协商不成,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作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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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股权出资不到位怎么解决?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9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由原来的设立时应缴纳最低比例出资改为认缴制,因此实务中即出现在设立时设立很高的出资额,但到应缴纳出资时无法出资或者不愿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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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到位,该如何承担公司法律责任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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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给起诉到法院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风险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0其实没有什么太大影响,注册的最低资金是根据你的经营范围而定的,注册资本越大,在企业前期业务开展宣传方面能显示出企业的资本实力,容易增加可信度和业务成交率你可以注册数额大,这样能够显示出你们公司的实力,有些客户就是冲着实力而跟你合作的,比如和另一家公司做一笔50万元的生意,对方公司看到你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就会有所犹豫如果看到注册资金为50万,那就不会犹豫 但是,注册资本过大的话要承受很大风险,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