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21:36 383 人看过

(一)如何理解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

由于代为保管的含义如何直接决定着侵占罪对象的认定,因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所重视。如何理解代为保管的问题,有人认为: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也有人认为代为保管仅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保管财物。理由是: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的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因而适用的范围不能过宽。也有人认为:97年增设了侵占罪,就是要打击那些恶意占有他人财物而拒不退还的行为。如:受委托代为取款,在取款后至交给委托人之前,具有保管义务。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代办保管他人财物的范围。《侵占罪研究》一文中认为:从民事角度说,保管一般可分为专业保管和公民之间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互助性质的财物保管。前者多为有偿保管,后者一般系无偿保管。即使在民事法律中保管的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事实上刑法上的代办保管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可以理解为占有,但它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将其保管的他人的某种财而非法占有,就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办要受委托暂时保管他人的财物,都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应有之义。尽管学者们对代为保管含义的表述极不相同,也颇为混乱,但根本分歧只有一个,即代为保管是仅限于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还是同时也包括行为人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后种见解应当得到赞同,即不管行为人是否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而保管他人财物,均应视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中所说的代为保管。

(二)何理解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以下简称拒不退还或交出),是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规定的一个情节要件。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保证了国家将有限的刑事司法力量集中用重点打击危害严重的侵占行为,也有利于刑法和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和手段上的协调配合,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关举证上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其合理性应当肯定。

对于拒不退还或交出,刑法理论中通行认为,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被人发现,经所有人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予退还或交出。我们认为,这种见解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从便利司法的要求看,下列问题应进一步明确:

1、拒不退还或交出是否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指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缺这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可见,单纯地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尚不能论以侵占罪,要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同时具备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情节。前面已经讲过,数额较大不应视为侵占罪构成的要件。因为,拒不退还或交出不是一般的犯罪情节,而是侵占行为的一部分。所谓行为,就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拒不退还或交出并不是行为人心理活动,而是一定的外部语言或动作,因此,它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而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或抽象的存在;而且它不是其他意义上的行为,正是这一行为的实施,才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得以最终实现。由此可见,拒不退不或交出在侵占罪的构成中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决定行为人犯罪目的是否最终实现的必要条件,因而应将其视为侵占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2、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

刑法第270条要求行为人在将数额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才能构成侵占罪。因此,行为人必须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这样,就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方式。即行为人以什么方式来表达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详言之,是否要示行为人必须明确表示?在明确表示时,是否以直接的方式表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判例的态度。无论行为人是否以语言明确表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再现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就属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表现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就属于拒不退还或交出。我们认为,这种见解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第270条所作的拒不退还或交出规定的精神。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确表示其抿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只要通过其一定的语言或动作在客观上足以认定其具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时,就表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志已经很坚定,在客观上又确实剥夺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时,就应当一概视为构成侵占罪,否则便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再者如果要求行为人只有以语言明确表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构成犯罪的话,无疑为真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结果只能是对任何侵占罪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退还或交出表示的对象。即行为人向什么人表示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构成了侵占罪?有的学者认为表示的对象应为财产的托管人;有的学者认为表示的对象应为财物的所有人;有的学者认为表示的对象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有关权利人等等。我们认为,行为人向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占有表示了拒绝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当然就构成了就构成了侵占罪问题,是否也可以成立侵占罪?

笔者认为即使行为人向其他无关人员表示了拒不退还或交出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财物,并不能必然推定行为人会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要求下拒绝退还或交出财物,即产并不能绝对推定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只要在所有人或占有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和机关的要求下,行为人退还或交出了非法占有的财物,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3、客观上无能力退还的情况

行为人在将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处分掉之后,虽然主观上愿意对所有人或占有人进行补偿,但在客观上既不可能返还还原物,也根本不能对所有人或占有人进行补偿时,能否视为拒不退还或交出而以侵占罪论处?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应将其分为四种情形分别研究。

其一,行为人在非法处分他人财物时,如果客观上有进行补偿的能力,主观上有补偿的愿望,那么由于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即使其非法处分了他人财物,也不能以侵占罪处理。

其二,行为人在非法处分他人财物时,如果客观上虽有进行补偿的能力,但主观上却无补偿的愿望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在非法处分他人财物后客观上已无进行补偿的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其主观上具有补偿的愿望,也应以侵占无进行补偿的能力,但在主观上有将来进行补偿的愿望,那么在所有人或占有人要示其返还原物或进行补偿时,即使其客观上不能进行补偿,也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有关"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问题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我国有疑罪从无原则吗疑罪从无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
    2023-07-04
    488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相关疑难问题详解
    一、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二、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三、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
    2023-04-14
    123人看过
  • 企业公司承包经营疑难法律问题
    企业或公司承包经营,可分为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经营;企业或公司内部承包经营,指企业内部通过承包方式,将企业或公司发包给职工或某个股东经营,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签订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书。此类承包协议的性质是企业或公司内部管理形式的一种变化;外部承包是将企业或公司发包给企业职工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社会人员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企业承包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包形式,内部承包不发生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只是局部经营管理权利与整体经营权的分离,不会产生对企业财产的无序处分。最些年实行的企业岗位责任制就是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采取承包经营的典型方式。外部承包往往发生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况,这种承包形式往往是企业投资人或公司设立者将公司财产及经营权发包出去,属于企业财产离开企业管理者。内部承包所产生的责任与其他方式,在财产权、经营权未脱离原企业的情况
    2023-06-14
    496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我们在这里讲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是指工作者为适应这一工作的需要,要求其在政治、业务素质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首先是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命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一是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创造地把党的主张及上级党委、法院的要求变为干警的自觉行动;二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以身作则,为政清廉,秉公执法;三是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大事不糊涂,小事有度量,工作求大同,分歧存小异。其次是感影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重要属性。具体包括“五种效应”,即:以自身全新的思想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获得干警的敬重;通过自身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得干警的诚服;通过自身扎实作风,以诚待人,肝胆相照,获得干警的信赖;通过关心他人疾苦,善于帮助解决部属实际问题,获得干警的亲近;通过从群众中来,到
    2023-04-15
    237人看过
  •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在保险诈骗罪频发的犯罪态势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对遏制犯罪具有现实意义。鉴于法制完善是遏制保险诈骗犯罪的关键性和基础性因素,应从体制上解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罪数以及相关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关键词:保险诈骗主体罪数共同犯罪在保险诈骗罪频发的犯罪态势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对遏制犯罪具有现实意义。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犯罪不仅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成熟,而且有利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保险诈骗罪主体的确定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我国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另有多数学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妥。由于世界各国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界定是基于财产保险关系和人寿保险关系,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主体一般界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1]但必须明确的是,世界各国对与保险有关的犯罪都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如:对于保险人
    2023-05-05
    88人看过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疑难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行为人在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实施了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第一、客体要件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第二、客观要件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是:达成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一、德州信用证诈骗罪有哪些德州信用证诈骗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4.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
    2023-03-05
    182人看过
  • 破产审判疑难问题
    债权债务清偿
    (一)企业没有固定财产,仅有应收债权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破产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界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发现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不应以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固定资产,其应收债权不知能否收回为由不受理该破产案件。(二)在旧存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法院可否解散清算组,另行指定旧存破产案件因多方面原因,破产清算组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其中的律师或者会计师已经被选定录入管理人名单,受理法院能否宣告解散原破产清算组,直接指定该清算组的律师或者会计师为旧存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继续该破产案件的清算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
    2023-08-17
    472人看过
  • 有关绑架罪的疑难问题是什么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一、绑架一般判几年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人质要挟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侵犯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复杂客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无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无论要挟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构成本罪。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主观要件不同: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客观行为不同:
    2023-06-19
    476人看过
  • 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1、如何认定抢劫罪的共犯?下面联系几个案例来讨论。例一,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例二,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
    2023-06-11
    59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汇总
    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我的问题是: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2、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我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约定是在今后某个时间才开始实际用工,按照该条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一方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3、第1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2023-06-09
    463人看过
  • 浅议侵占罪的有关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这一规定本已明确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条文中所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拒不退还”在理解上的不同,以致于在认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等问题上有着较大分歧,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对此一般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他人财物”是仅指个人的私有财产,还是既包括个人财产也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却有着重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这里所说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包括个人财物,也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等公共财产。理由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也有可能成为被侵占的对象,如果不包括在内,就有可能造成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的流失而没有追究行
    2023-06-11
    177人看过
  • 侵占罪适用哪些法律
    关于侵占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一)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二)危害行为不同。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
    2023-08-13
    246人看过
  • 查处毒品犯罪中的疑难证据问题
    一、如何认定当事人对持有的毒品是否明知?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按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这东西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他不知道则不构成犯罪。在我们查获毒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没有犯罪现场,而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也不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不了了之,抓起来又无罪放了,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了放纵贩毒分子。这个问题是惩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难点。对此,崔敏教授提出了事实推定制度,就是说,当我们在某人身边、住处或特殊部位查获到毒品,如果其有明显的逃避检查,故意用特殊伪装的方式或有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我们可以推定他明知道这里边是毒品,可能嫌疑人不一定知道究竟
    2023-06-11
    422人看过
  • 关于走私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基础上,对走私罪进行了修订,将走私罪单列一节,把刑法原173条规定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归并至走私罪一节,将原补充规定中的走私毒品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同时增加了三种具体的走私犯罪,即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使走私罪的规定得到空前完善。与之相适应,在理论界不少学者也对走私罪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论述。但就走私罪的有关问题,学者们认识并不一致,一些疑难之处,尚存在较大争议。为此,笔者也就走私罪的若干问题再次进行探讨,以求正于方家。一、对本罪所侵犯客体的重新认识1、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制度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理论界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023-06-11
    5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嫌哪些疑难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9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为:“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 疑难问题关于绑架罪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9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 相关的疑难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房子没有内部的争议,那是最好不过了。按照法律上来说,你奶奶去世,你爷爷和他们的6个子女,其中包括你的父亲都是合法继承人。你们家里所有人都知道房子是你父母的,但他们只是口头上承认房子是你父母的还不行,要有个书面的证明,省得以后起纠纷。如果没有异议,你们可以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在法律上讲,房子是由你爷爷首先拥有的,唯一渠道就是让你父母带着你的爷爷去当地的公证处,去做公证,不过
    • 绑架罪最重的几个疑难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4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