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35:22 34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近期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惠来县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办理是什么步骤
    一、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3.审查配合。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关于对XXX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意见》。5.监督检查配合。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特殊环节无二、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3-05-28
    36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1994]123号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及执行行政处罚。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配合负责项目审批管理的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企业
    2023-04-24
    152人看过
  • 建设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现场建立环保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考核。2、在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保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噪声排放应符合标准。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3、现场污水排放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4、固体废弃物应申报登记。5、现场主要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6、拆除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7、水泥等易飞扬的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8、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9、爆破、打桩按规定申请,向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10、地下管线,标出位置,加以保护。11、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部门。12、停水、停电、封路,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宜搭设封闭式垃圾站。2、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封闭堆放、存储和运输。3、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
    2023-03-26
    330人看过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属于本局核准权限;2、申报资料齐全;3、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四、办理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收件窗口五、办理时限六、办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厅七、办理费用该事项不收费八、法律依据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2023-05-30
    305人看过
  • 封开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保设施及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保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2023-05-09
    267人看过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可以查找到相关规定的内容;第二,针对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要求的工程竣工的验收,也要遵守本项规定;第三,关于全国的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方面,则是由国务院住房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若是下级管理的情况,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的验收情况,也可以由相关机构委托进行实施;第四,各个工程竣工的验收均由其所在的建设单位组织负责。一、工程的验收要求1、签订合同上的有关内容均已完成;2、在工程完成之后,所有的工程的有关问题,如质量问题等均已由施工单位检查确认符合规定之后,向上一级提交有由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审核报告;3、如果工程有监理部门,则由监理单位进行对工程的检查评估,并将报告交给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签字;4、对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相关的一些文件、通知书应由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审核签字;5、有
    2023-03-16
    247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3
      根据您的情况,您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5000元罚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3条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媒体或者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召集有关单位、个人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召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怎样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9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9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设施的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行技术监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如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9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