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贵、苏红伟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08 298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贵,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6日被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2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苏红伟,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欣、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由被告人李金贵提议,并与被告人苏红伟预谋后,二人于2009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窜到平桥区明港镇胜利街左超英的“副食一部”,趁夜深无人之机,用钢管撬开该门市部卷闸门。被告人李金贵入室盗走电脑主机、显示器一部(价值2080元),香烟20盒左右,零钱100左右;被告人苏红伟在外望风。二人将盗得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放在被告人苏红伟家。后被告人苏红伟将电脑主机、显示器卖给高航,销赃得款700元。赃款赃物均被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高航处追回电脑主机、显示器,已发还给被害人左超英。2009年2月6日,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追回的被盗电脑主机、显示器、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左超英的陈述、明港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和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深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盗窃数额处罚。被告人李金贵曾因犯罪受过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因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李金贵、苏红伟退赔赃款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申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彭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0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陈亚军犯盗窃罪、被告人李京京犯盗窃罪及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军,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京京,又名李大京,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番田镇番田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军犯盗窃罪,被告人李京京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亚军、李京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亚军伙同他人,在温县番田镇番田村,将李某某家房门撬开,盗走水泵一
    2023-06-11
    272人看过
  • 郭伟利、周新成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新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郑州市市辖区沟赵乡祥营村224号附1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2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羁押。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曹立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伟利,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郑州市市辖区沟赵乡祥营村74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26日
    2023-06-11
    321人看过
  • 李小朋、李超阳、孟得东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阳(绰号“三”),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小朋,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被告人孟得东,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阳、李小朋、孟得东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李帅帅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帅帅,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2月2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2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0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帅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谷庆庆(五人均已判刑)在焦作市修武县西环路通往杨厂村路附近,盗窃通信电缆40米,价值703.2元。2、2007年12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帅帅伙同孙小臣、李鸿升、付新、董小波(已判刑)在焦作市修武县江旁庄纸厂后,盗窃通信电缆38米,价值
    2023-06-11
    233人看过
  • 薛延青犯盗窃罪,李新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延青,男,生于1985年。200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新会,男,生于1964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09年3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延青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新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薛延青、李新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薛延青去到禹州市梁北镇黑龙庙村长春网吧上网,趁网吧后院无人之际,将室内一台钱江3000型汽油发电机和院内一辆脚踏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发电机价值1491元。被告人李新会明知该发电机是薛延青犯罪所得仍帮助其转移藏匿。上述事实,被
    2023-06-11
    207人看过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红宾、李新有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宾,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新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宾、李新有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红宾、李新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红宾
    2023-06-11
    349人看过
  • 被告人李海龙、李永、李胜杰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龙,男,1988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永,男,1988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胜杰,男,1989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申xx,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龙、李永、李胜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
    2023-06-11
    313人看过
  • 李锡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13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锡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文地镇那大村猫势山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后经减刑于2002年7月24被刑满释放。200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锡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锡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2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李锡伟乘搭一老乡(另案处理)的摩托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大
    2023-06-11
    468人看过
  • 姚敦广、黄贵荣、张胜清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敦广,男,21岁;2005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贵荣,男,22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胜清,男,21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0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敦广、黄贵荣、张胜清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跃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波担任记录。被告人姚敦广、黄贵荣
    2023-06-11
    101人看过
  • 李大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男,现年27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尉氏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大伟与同伙\东北\在本市芳村客运站前的人行天桥上,见被害人方传标手提密码箱经过,\东北\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密码箱,并说是密码箱碰到了他
    2023-06-11
    141人看过
  • 郜廷贵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廷贵,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廷贵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军、康二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廷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郜廷贵在博爱县许良镇范庄村等车时,见该村高XX家大门过道下停放一辆“三环”牌电动自行车,遂乘机将电动车骑走,当行至范庄村西一土路上时摔倒,被骑摩托车追赶的失主高XX发现并抓获。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
    2023-06-11
    137人看过
  • 张传军盗窃、李油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传军,男,1970年5月21日生。1996年元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0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油锤,男,1962年11月23日生。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于2009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军犯盗窃罪、李油锤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传军、李油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
    2023-06-11
    174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吕西宾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西宾,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草阳村人,现住温县温泉镇商贸街。曾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9月13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8月27日被假释,2005年10月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盗窃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西宾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保高、代理检察员郑坤、被告人吕西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吕西宾在温县地税局东邻,将马某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770元。2009年5月9日,被告人吕西宾骑着该电动车行至李召村口时被失主查获。案发后,所盗车辆已发还失主
    2023-06-11
    24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犯了入室盗窃罪了盗窃案值一万处罚金多少?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罚金没有具体的固定数据,由司法机关根据本案整体情况确定。 《刑法》规定的罚金原则: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法院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盗窃该犯多少金额是盗窃罪的一种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6
      一千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万元至10万元之间,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
    • 盗窃罪和盗窃犯罪一样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盗窃罪和销赃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销赃罪”已经最新修改为“
    • 李伟律师拜年视频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6
      鼠年运气好,财源滚滚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祝您鼠年红包越数越多,身材属你最棒。新年好。
    • 盗窃案案犯盗窃金额15000元会怎么判刑?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4
      1、盗窃案案犯盗窃金额15000元,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