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救济途径如下: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由此,我们可以了解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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