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行纪合同内容有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留置权的产生。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体现在两者的主体不同、性质不同以及办理业务时的名义存在差异。
一、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吗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不履行的,行纪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
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而委托合同的主体比较宽泛;
2.性质不同。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委托合同是民事合同;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4.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受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行纪人有介入权,即可以自买自卖;受委托人禁止自买自卖;
6.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受委托人在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委托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7.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
三、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有:
1.行纪人的义务
(1)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若因为行纪人的过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担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差价补偿义务与报酬增加请求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标的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标的物。
3.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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